发表时间: 2021-06-08 14:43:49
作者: 上海孜求律师事务所
来源: 顶呱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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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回避制度是指法官和其他有关人员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因。依法退出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律要求越严格,程序正义就越能得到合理的保障。回避制度的实施一方面可以减少不当因素对审判的影响,另一方面可以使案件当事人退出诉讼和审判,增强人民法院的公正性,消除当事人不必要的疑虑,更好地维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审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义的。应当进行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通过书面表达方式以及申请他们无法回避: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当事人的近亲属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与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的。
审判工作人员可以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企业违反国家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管理要求学生他们无法回避。审判技术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全面依法追究法律社会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研究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1.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隐瞒事实的。律师可以拒绝代理,通过律师事务所收集证据。查明事实,告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记录在案,立案。
2.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指名请求的。被指名律师在代理期间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代理的。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在本所范围内继续委托。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当事人的要求。委托人不愿意继续委托的,应当予以记录。并办理相关手续和备案。
3、承办企业业务发展过程中。提前解除委托社会关系的,应当写出办案工作总结。说明我们提前解除委托管理关系的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生产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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